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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工商局批准对“华强”、“方特”商标与字号依法进行保护
来源:综合管理部  添加时间:08-07-04 14:22:55 查看次数:
         
 
  为保护华强品牌和方特自主知识产权,稳定市场经济秩序,防止不正当竞争,让广大消费者放心、满意消费,2008年6月17日芜湖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印发了《关于对“华强”商标与字号依法保护的意见》,批准对“华强”、“方特”商标与字号进行依法保护。

  今后凡未经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,涉及旅游、住宅、商贸、餐饮、休闲、娱乐等关联企业均不得使用“华强”、“方特”字号进行注册经营;对已经登记、带有华强字号的企业名称产生争议的,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处理;对未经登记,擅自使用带有华强字号的企业名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;前述华强旅行社、华强餐饮店,以“华强”作为标识,在其后缀以服务项目,属于使用华强商标的行为,对于此类未经许可,在相同或类似商品(或服务)上使用与华强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,依据商标法查处;对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;将与华强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,作为企业的字号,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,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,按商标侵权论处。

  这是旅游城公司连续5个月跟踪商标与字号保护所取得的初步性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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